代客炒股,海通资管副总监被罚没1亿元,国盛证券员工也被罚

日期:2022-07-01 12:31:08 / 人气:285

又有证券从业人员因“代客炒股”被罚。近日,上海证监局针对刘某发布了行政处分决议书。刘某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时期,先前任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无限企业(简称“海通资管”)研讨员、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监(掌管打工),爲证券从业人员。无独有偶,6月30日,厦门证监局发布对柳仲信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柳仲信在2018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31日时期,担任国盛证券无限责任企业(简称“国盛证券”)厦门莲花南路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爲证券企业从业人员。值得留意的是,上海证监局对刘某的处分事由爲守法买卖股票,厦门证监局对柳仲信的处分事由爲私下承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和借别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均爲“代客炒股”。代客户炒股近7年,自称家庭状况困难,海通资管副总监被罚没1.09亿元因守法买卖股票,海通资管刘某被“没一罚一”。经查,刘某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时期,先后应用“秦某珍”海通证券信誉账户、“许某兰”海通证券信誉账户、“周某玲”海通证券信誉账户、“王某华”海通证券普通账户及“毛某东”海通证券信誉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经过刘某团体运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合计24623笔,占总委托下单笔数的89.37%,累计买卖金额146.82亿元,盈利5463.87万元。对此,上海证监局以为,刘某作爲证券从业人员,应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爲,违背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制止从业人员借别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制止参与股票买卖的人员,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守法行爲。值得留意的是,刘某及其代理人在两次听证会和陈说、申辩资料中提出三点异议:一是刘某运用证券账户内资金由刘某和毛某东共同出资,收益局部归毛某东,建议重新计算本案盈亏;二是刘某存在自动中止守法行爲的从轻情节,建议对刘某予以从轻处置;三是《行政处分事前告知书》中确定的罚款金额过高,远超当事人接受才能。对此,上海证监局复核以为,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时期,刘某先后应用的“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刘某,没有证据显示证券账户内资金存在由毛某东出资、收益归毛某东的状况。另外,刘某提出的家庭状况困难,不属于《行政处分法》规则的该当从轻或许加重行政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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